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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农机报废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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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车本是件很平常的事情,可殊不知有的车却并非可以买卖,比如达到了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买卖报废车辆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2015年11月19日,李某与胡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胡某将其桑塔纳轿车一辆转让给李某,胡某出具收款条为凭,合计金额10600元。李某接车后经人指点才发现该车辆是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后的车辆,报废期限应为8年,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该车已经应当按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根本不能上路行驶。随后李某找到对方要求退车,但胡某拒绝。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向法院请求确认车辆买卖协议无效,判决胡某返还购车款10600元。
庭审期间,胡某辩称,当时买车时已将车辆的详细情况,包括不能上路这一情况告知了李某,李某来提车,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自愿的,所以合同应该合法有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为2007年8月23日,后于2012年8月20日该车转移登记在案外人王某处,该车由营运车辆变更为非营运车辆。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根据《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各类出租车辆的使用年限为8年。本案中,胡某出卖给李某的车辆为营运车辆改为非营运车辆,使用年限应为8年,该车辆于2015年8月23日即达到报废期限。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车辆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而本案胡某明知涉案车辆已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还私自将报废车辆出卖给李某,这种车辆买卖行为违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而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
据此,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法官庭后提醒,随着经济发展,在日常买卖交往中涉及的标的越来越复杂,价值越来越大,提醒双方当事人在签署相关合同时,除了意思表示要真实外,还要对标的物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如果标的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买卖的,那么即便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已支付对价,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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