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7年6月1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环保整治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商务明电[2017]6号),为进一步推进工作落实,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报废汽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要求,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处理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二、做好分类处置,强化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环境保护等方面隐患,要责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立即整改消除。特别关注危废管理、雨污分流等环境问题。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实行停运整顿,对涉及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监管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书面移交,形成监管合力。
三、摸清企业诉求,推动升级改造。对企业改造投入情况和存在的困难进行全面摸底,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行业改造提升计划,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规划、用地、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按照一令两规要求,加快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请各市商务局通知辖区县(市、区)商务部门,于2017年8月11日前完成辖区企业检查,并将企业检查情况及升级改造情况汇总,以书面形式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二、做好分类处置,强化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环境保护等方面隐患,要责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立即整改消除。特别关注危废管理、雨污分流等环境问题。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实行停运整顿,对涉及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监管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书面移交,形成监管合力。
三、摸清企业诉求,推动升级改造。对企业改造投入情况和存在的困难进行全面摸底,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行业改造提升计划,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规划、用地、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按照一令两规要求,加快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请各市商务局通知辖区县(市、区)商务部门,于2017年8月11日前完成辖区企业检查,并将企业检查情况及升级改造情况汇总,以书面形式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